本报讯(通讯员 李莺) 4月28日,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件。
经庭审查明,1999年,被告人马某得、马某林及其同案犯等十一人为谋求高额经济利益,从格尔木市出发,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雾岭山区,使用枪支猎杀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藏羚羊745只,并于1999年12月25日将藏羚羊皮运回格尔木市。次日晚,格尔木市林业站现场查获大量藏羚羊皮及小口径步枪两支、子弹若干发。到案后,被告人马某得、马某林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,并表示认罪认罚。鉴于盗猎分子的行为对藏羚羊种群繁衍生息造成严重损害,且二人在罪行败露后潜逃二十余年,合议庭依法作出判决:以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马某得、马某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此次公开庭审,是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立足“三个最大”基本省情,践行“绿色司法”理念的生动实践。通过“旁听体验 + 法治宣教”双效联动,既以司法威慑打击犯罪,又向环保联动单位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,强化社会生态环保意识与法治观念。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司法职能,加大对危害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,推动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协作,为守护生态安全、建设美丽家园贡献司法力量。
藏羚羊作为维持高原生态平衡的“关键物种”,其迁徙行为有助于维持高寒草甸的植被平衡。保护藏羚羊不仅维系着这一物种的存续,也为藏野驴、野牦牛等共栖生物提供庇护,对维护高原生物多样性意义重大。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,我国通过法律严控、科技助力、国际协作等多维度治理手段,尤其是随着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》等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,藏羚羊保护取得显著成效——其数量从20世纪末的不足2万只,增长至2023年的30余万只,保护等级也从“濒危”降为“近危”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,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“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或者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”。本案中,马某得、马某林猎杀745只藏羚羊,其行为已构成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依法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